- 最後登錄
- 2024-4-21
- 在線時間
- 0 小時
- 註冊時間
- 2008-7-16
- 閱讀權限
- 30
- 精華
- 0
- UID
- 4591842
- 帖子
- 1033
- 積分
- 1686 點
- 潛水值
- 17834 米
| 成為伊莉的版主,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。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,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。 本帖最後由 hhf05 於 2019-2-22 06:49 PM 編輯
還是覺得目前使用死刑會比較有效,但是要有兩個先決條件,要構成死刑的條件必須先符合兩個標準,第一個絕對的先決條件,真相不容質疑,證據明確到不可能有冤案的案件,才可判處死刑。第二個,喪盡天良者,像是虐殺(像是活體肢解的加拿大分屍案,凌虐致死的日本水泥埋屍案,不管是否有打算致死與死亡,只要有可能造成死亡都算)、隨機無差別殺害(北捷鄭捷案)、情殺恐怖情人(現在情殺真的太多了,明顯的蓄意謀殺,卻都往情緒失控辯解或判案)、為利益而殺(像是早期台灣一些建設案,不配合的地主就被黑道給槍殺,勒索撕票等)、姦殺、無人性的案件(以往嗜親者被歸為這類,但長期受家暴,加害者同是受害者,受害者同是加害者的案例,必須評估後剃除,這是防家暴的法律強度、體系與核心價值、執行力等一系列問題,導致無法保護受害者而產生下的悲劇,不該歸於此類,這比較像是過度防衛的感覺),在這兩個前提之下的死刑,我絕對認同執行死刑。而且是必須執行。 ... |
|